星期日, 10月 28, 2007

公共建築的公共任務 /陳冠中

公共建築是公共財(public good),涉政府對公共資源的運用,故此要接受公共質詢與問責。

在一個以民為本的社會,公共建築的目的肯定不是為了宣揚政府的高大威猛。

有些「公共利益設施」(public-benefit facilities)如機場、會議中心、體育場或博物館是全城市共用的,故可以多帶景觀考慮,不過在香港這一個不乏標誌性建築物的城市,我認為我們其實沒有逼切的需要去建更多龐大或炫耀性的公共建築物來作為全港性的地標。

大部份的公共建築都應是分散在各社區內的。大部份現代公共行政與服務都沒有必要匯集在一個地點。

分散的公共建築卻可以是一個街區的地標,除了完善功能性的目的外,還可以為社區增添親切、實用的公共空間。用「新市區主義」 (New Urbanism)的說法,公共建築基本守則包括不要破壞現存社區、不要遠離民居和公共交通點、不要放棄有歷史的舊樓、不要把密封的牆壁面向馬路做成街道沉悶地段、不要在建築物前弄一塊停車場或中看不中用的景觀、不要過度集中政府功能在一幢建築物內 -- 因為同數目的政府錢分散了可以造福不同的街區。

換句話說,公共建築可以為城市各街區的「地方營造」(place-making)作出附加貢獻 --

要與區裡現有建築物在功能和美感上有所聯動,而不要只顧自己精彩,要讓使用者容易理解與感到親和,而不是迷惘甚至畏懼,要節能、便民、符合人的尺度(human scale),而不要大而無當。

不管是舊城區、新城區或新市鎮,讓居民有親切歸屬感的「地方營造」都應是建築師與城市建設者致力所在。相反而言,破壞社區地方營造的公共建築則是拙劣的公共建築,至少是規劃不夠周詳的。


現代城市的先驅設計師華格納(Otto Wagner)在十九世紀末已主張城市裡的每一幢建築物必須跟它鄰近街區的建築物風格上有聯動,他要求學生在設計一幢建築物時,同時繪劃出所處街區的整體佈局,並且要照顧行人走過建築物時的體驗,這個看似不起眼的要求,其實有助於新一代建築師注意到城市內建築物與環境的聯動性,而不是只考慮建築物本身以滿足發展商的利益極大化或設計者的自我炫耀。

華格納與另一位同期設計師西提(Camillo Sitte)皆強調先細心研究城市的肌理才作出建築物的增添。二人學理取向各異,但都主張「情境主義」 (contextualism) ,影響所及,後來直接間接諦造了偉大的歐洲城市如維也納與阿姆斯特丹。

維也納與阿姆斯特丹都有先進的公屋經驗。

我們討論香港公共建築的時候,不要因為政府部門的分工而漏掉公屋。公屋是指政府提供的民居和各種附屬設施,是公共建築的一大宗,更是最貼近民生、最常有爭議性的公共建設。

上世紀二十年代的維也納政府公屋建設,大概是現代城市的首個大規模公屋計劃,住進了十分一的城市人口。有意思的是維也納的公屋是分佈在私人住宅區內的(不像後來很多政府把公屋聚集到城市邊陲地區),每個設計格局都不一樣,但每一個項目都接近公共交通點,並附有診所、圖書館、育兒園、遊樂場、零售商店、公共綠地以及小劇場。這些公屋建築,在體積上只是稍大於鄰近民居,而風格與門面設計既有所創新,也保持與鄰近建築物的整全連貫,不像後來其他城市的公屋設計往往讓人一眼就可以感到單調廉價。維也納公屋既做到在保持街區風格的連貫性之外增添城市多元風彩,亦完成了不讓公屋居民因居所被貼標籤而加深歧視的社會融合目的,以當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條件來說,是了不起的成就。

阿姆斯特丹在1957年成立的公屋機構「城市復修公司」(Stadsherstel)更成了全世界的老師。它找出舊城區的普通居民樓,加以精心復修和配上現代的室內裝備,以作為低收入市民的公屋(優先權給原來居民),做到同時提供公屋、保育舊建築物、提升城區整體價值和維持社區原本階層組合的多重目的。它聲譽卓著到了一個程度,每次只要Stadsherstel的招牌一豎,說要復修某一幢居民樓,該樓附近的業主就知道只要他們也加緊修繕,該區的物業價值都會上升,可以說是以公共資源誘發市場力量去激活一個街區的更新。

維也納與阿姆斯特丹的經驗不可能照搬,但卻很有啟發性。在最好的情況下,願意花心思的公共建築決策者和設計者可以照顧功能、適用度、效率、經濟效益,同時實現社會公正、環保與社群融合,提供出色設計,並從而成就一個宜居而有格調的城市。

不論是公屋、政府辦事處、郵局、公園、室內菜市場以至一條行人天橋,每一項公共建設都是一次運用公共資源改善城市綜合條件的機會,故也是公共建築的任務。

文章出處:http://chenguanzhong.yculblog.com/post.113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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