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3月 26, 2011

回應馬家輝的「民主騙子」說>>我成了一個騙子:基督徒對民主的有限忠誠/禤智偉

回應馬家輝的「民主騙子」說
我成了一個騙子:基督徒對民主的有限忠誠


禤智偉

文化評論人馬家輝曾在報章聲稱:「如果有人對你說『我支持普選,but ……』,這個人一定是個騙子,要唾棄他,別相信他。」恐怕我必定令馬家輝失望,因為我相信基督徒對民主制度的忠誠必然是充滿「但書」(qualifications)的 —— 就是他不喜歡聽到的那些「but」。當社會上出現某些強烈的聲音,認為每一個有良知的香港市民都應該無條件支持民主,而且你必須用他認可的方法爭取民主,否則你就是「無膽匪類」、「民主罪人」,我們就要提高警覺,小心民主運動已經變質。

假如有人問我:「基督徒應該支持民主嗎?」我會反問他:「何謂支持、何謂民主?」因為我知道我不能夠輕率抽象地回答,否則我的所謂「支持」(與否)也只是抽象的和頭腦上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教授有一個很深刻的形容,他指大部分支持民主的香港人的心態是「功利二型」,民調顯示過半數市民認同民主的價值,不過他們願意為民主付出的代價是有限度的,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及現有生活水平大體上不能受影響,底線是民主不能傷害經濟。這正好是中產教會的寫照!不少信徒口裡說支持民主,但當你問他們肯為爭取實現民主犧牲多少,他們會答:「我原則上當然支持民主,不過 ……」。

若要避免我們成為自欺欺人的民主「騙子」,基督徒最起碼要問自己三個互相緊密關連、不能孤立或抽象地回答的問題:我們應支持怎樣的民主?為甚麼支持?應如何支持?因篇幅所限,本文會集中討論第二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只能粗略觸及。

民主的沉疴

一般人支持民主有兩類理由:因為民主產生良好的效果(consequentially),民主「好」、「正」;或者因為民主本質上(intrinsically)符合某些我們信奉的價值,民主「對」、「啱」。例如,由多位教牧和信徒領袖發起和草擬的〈基督徒關注普選聲明〉,便同時包含這兩種理據。一方面,〈聲明〉重申:「人具有上主尊貴的形像。因此,人人有平等參與政治的權利和義務,以建構民主社會」;另一方面,〈聲明〉暗示民主改革是解決當下社會問題的唯一契機:「現今市民對政府施政日益失望,社會缺乏願景,資源分配不均、貧富懸殊嚴重、教育欠缺理想、家庭制度瀕臨解體、濫藥及其他反社會行為等,在在侵蝕香港社會的根基。」但這些問題在任何西方民主國家也都出現,是否能歸咎特區政府缺乏認受性?假若我們將民主吹捧成「天上有、地下無」,民主的工具價值或內在價值卻無法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落實,除了製造一個「硬銷」的假象令反對者多一個攻擊民主的口實,會否鼓勵民主的傲慢?當民主真正來臨的時候,產生的期望落差,會否使香港人對民主冷漠,甚至厭棄民主,像西方社會出現的民主憂慮?民主制度應許平等的政治權利,但在個人的天賦、物質等條件懸殊的情況下,卻無法保證政治機會的均等,所謂「人民當家作主」不過是精英被授權去合法統治。民主理論面臨最大的挑戰是:在最普遍的代議式民主制度,管治既非由主流民意主導(majority rule),少數人的利益也不能獲保障(minority right)。

我們以為通過投票可以找出人民的意志(the popular will),而議會政治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但事實是,民主程序始終不能化解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永恆衝突。我們可以想像,即使沒有功能組別,只要所謂「主流」民意贊成經濟發展有凌駕性,高鐵撥款仍然可以在立法會獲得通過!民主商議程序的價值中立,總以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計算,代替公義和公益(common good)的考量。社會上互相競爭的對「善」的信念(rival conceptions of the good),結果不是以議事堂內理性對話的較量定勝負,而是靠競選中的拉票動員、議會幕後的游說等方法,由勝利的一方支配失敗的一方。民主程序不一定能凝聚共識,更加沒有辦法說服反對者他們的意見已經被充分尊重。

民主的理據

很多人(包括非基督徒)都引用美國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的名句:「民主之所以可能,因為人有行公義的能力;民主之所以必須,因為人有不義的傾向」來為民主制度背書。但其實尼布爾從來沒有證實民主的「可能性」,因為那是一個實證的問題,需要考察過真實存在的民主制度之後才能定論,不能純粹從價值的討論先驗地證成。而且,尼布爾的人觀強調人的罪性,否定任何幻想人類社會可以漸臻於完美(perfectible)的改良主義或進步主義。當尼布爾說因為人有行善的能力,所以民主成為可能,他並沒有證明人可以靠自己建立和諧美好的社會;他只是發現,假如人真的是無可救藥地自私和愚昧,權威或極權管治便順理成章,所以不能對人性徹底悲觀。由始至終,尼布爾只是論證了民主的「必要性」,在他心目中,民主「排劣」的消極價值,高於「擇優」的積極功能。在現實世界,多少無能寡德之輩在民主選舉中當選,若非有制度上的限制安排,他們更可屢次連任。所以,尼布爾的民主理念著重的是權力制衡、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必要性,多於肯定強而有力、敢作敢為、福為民開的大政府的可取性。

另一種基督徒經常採用的民主理據是,每個人都是按神的形象(imago Dei)被造,所有人都享有獨一的尊嚴,不容許任何人絕對地支配宰制他人。但是從這種天賦平等人權開出民主的方法有其弊端,就是當人權和自由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無上價值,便可能崇尚個人權利多於談社會責任和義務。而且,如果小我真的完全不能為大我犧牲,人的平等權利不容妥協,則我們需要的不是民主,而是容許每一個受影響的人都對政策有否決權的社會制度。

還有第三種的角度,認為上主恩賜人類自由意志,便包括「犯錯的自由和權利」,一個不容許人民犯錯的社會是邪惡的。民主制度使人有機會承擔共同責任(co-responsibility),即使並不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但我們仍然可以學習為將來負責。在民主制度裡面,無論選出來的是陳水扁還是馬英九,布殊或奧巴馬,對集體的錯誤決定,選民都只能甘心「自食其果」,不可怨天尤人。

上面三種從基督信仰出發的進路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對極權體制和絕對主義(absolutism)的戒心。所以基督徒對民主的支持最多只是一種「偏好」(presumption),假設民主是自由和公義的社會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反對、延遲、暫緩民主的人那一方。我們「偏好」民主,不因為民主可以實現某些與信仰吻合的善,而只在於(to the extent that)它能夠抵制某些惡。在防範家長式管治和絕對權力腐化所帶來的苦難這一點上,當民主制度有效運作,便值得我們支持;但是對奉行民主的大眾社會(mass society)的主流價值及其他弊病,我們仍然會實務地批判。基督徒不必無條件地將民主價值「基督教化」(Christianized)然後才能擁抱它,而是要保持一種「辯證性的距離」:在沒有民主的時候支持爭取,在有了民主之後批評它的不足。

民主的忠誠

很多人都會講,我們只應支持優質的民主,劣質的民主寧願不要;例如,民粹式民主就要不得。偏偏「民粹」這兩個字是反對民主的人最喜歡講、支持的人最討厭聽的。怎樣的民主制度才能避免走向民粹?在考慮我們的政制遠景時,如何盡量減低民主實驗失敗的代價,或政治轉變衝擊社會的風險?提出這類疑問的人,不一定想拖民主的後腿,而是反映不少香港人對民主的真誠盼望。

教會內對民主步伐的不同意見,完全反映社會上的分歧:有些人非但對政制改革漠不關心,甚至很懼怕其他人用「激進」的手段爭取民主,會破壞社會秩序;有人因二十年民主路一池死水而不耐煩,打算義無反顧、終極一戰,而且號召其他人一起跟從;也有人認為民主化是漫長的鬥爭,不爭朝夕。基督徒支持民主的理據可以各異,不同的人準備為民主付出的代價更會有所不同,有人願意犧牲多一些、有人不願意,但基督徒不應像社會上其他人一樣以政見分別敵我,我們首要應互相包容、並互相提醒:將次終極之事(penultimate)誤置為終極(ultimate)的關懷,將追求民主當為實現天國,可以構成一種罪;但以追求終極為藉口,忽略次終極之事,滿口福音和救恩,但對身邊鄰舍的生活掙扎和社會的不義視而不見,也是罪。

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黃昌榮教授有一個很鮮明活潑的講法,以自由戀愛比喻民主:即使自由戀愛製造很多現代家庭和社會問題,甚至我們不能否認在父母之命的相親制度(arranged marriage)下的夫婦也可以得到幸福,但自由戀愛仍然是現代人不能不爭取和維護的「次終極」價值。同樣,基督徒支持民主不是因為它有任何的必然「好處」,甚至即使民主不能帶來安定繁榮,我們仍然無可選擇地支持。基督徒對民主的忠誠雖然是有限和相對的(relativised),卻非虛假或飄忽的,也不是有條件地討價還價。正因為我們知道民主不是人類社群生活終極圓滿的歸宿,民主的運作是脆弱的,非但社會未必能夠靠民主選舉去自我更生、化解矛盾,反而民主制度本身需要被不斷更新,於是民主化永遠是「尚未成功的事業」(on-going project)。我們面對民主失效的唯一反應,只能是加倍努力地使之重回正軌,而非輕言回頭(more democracy, not less)。

(筆者改寫自今年1月30日循道衛理聯合教會觀塘堂「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與香港民主進程的反思」座談會講稿)

《時代論壇》第1176期 201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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